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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的市场垄断行为规制案例分析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02:52:12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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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垄断行为是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历来是经济法规制的核心。本文将通过一个虚构但具代表性的案例,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逻辑与法律价值。

假设“迅捷出行”公司是国内某网约车市场的领先企业,市场份额长期超过70%。该公司近期推出新政策:强制要求平台内司机与车辆只能独家接入其平台,不得同时在其他网约车平台接单;同时,对长期使用其服务的乘客,若被发现同时使用其他竞争平台,将大幅减少优惠券发放。该政策实施后,新兴的“安心出行”等平台司机与乘客资源锐减,难以开展业务。“安心出行”公司遂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迅捷出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视角下的市场垄断行为规制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迅捷出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遵循以下路径:首先需界定相关市场。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某市网约车服务市场”,需综合考虑服务特性、地域范围及消费习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70%的份额是一个强有力的推定依据,但执法机构还需审查其控制市场价格或数量的能力、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以及市场进入难度等因素。最终认定“迅捷出行”在该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关键在于分析其行为是否“滥用”。该公司两项政策均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与强制性。要求司机“二选一”,直接限制了司机在多平台获取收入的选择权,抬高了竞争对手获取关键资源(司机与车辆)的成本,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的“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针对乘客的差别待遇政策,旨在锁定用户、排除其他平台被选择的机会,扭曲了消费者基于服务质量与价格的自由选择,可能构成“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这些行为排挤了“安心出行”等竞争者,巩固了自身市场力量,长远看将削弱市场竞争活力,减少创新动力,最终可能导致车费上涨、服务品质下降,损害消费者福祉。

从法律后果看,若查证属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迅捷出行”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安心出行”公司可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此案例深刻揭示了经济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经济宪法”作用。它不仅是事后惩戒的工具,更通过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与严厉的法律责任,对潜在垄断者形成事前威慑。法律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者附加特殊义务,旨在平衡效率与公平,防止“大树底下不长草”,确保中小经营者拥有生存与发展空间,保障消费者享有多元、优质、低价的选择权,最终维护健康可持续的市场经济生态。经济法的实施,正是在不断破解此类个案中,动态地划定自由竞争与合法规制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