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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最忌三种案件:程序空转、循环诉讼与缠讼滥诉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22:44:07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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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司法制度,旨在通过司法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不仅难以实现立法初衷,反而会消耗大量司法与行政资源,甚至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尤以“程序空转”、“循环诉讼”与“缠讼滥诉”三类案件最为司法系统所警惕,堪称行政诉讼实践中的三大忌惮。

程序空转案件,主要指行政诉讼过程未能触及实体争议核心,仅在程序环节上往复消耗。例如,当事人因起诉不符合形式要件被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后,反复就同一程序问题提起上诉、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仅以程序瑕疵为由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导致案件核心的实体权利义务始终未获审查。这类诉讼使得司法程序沦为“法律流水线”上的无效运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获得实质救济,司法裁判的定分止争功能完全落空。它消耗了宝贵的审判资源,却未产出任何实质性的正义成果。

行政诉讼最忌三种案件:程序空转、循环诉讼与缠讼滥诉

循环诉讼案件,则形象地描绘了当事人陷入“诉讼-决定-再诉讼”恶性循环的困境。典型表现为:法院判决撤销某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后,行政机关仅变换形式或理由作出内容实质相同的决定,当事人不得不再次起诉;或就关联事项先后提起多个诉讼,各案相互牵连,导致争议循环往复、久拖不决。此类案件往往源于行政机关对司法裁判的消极抵触或机械应对,也可能因法律关系本身复杂交织所致。循环诉讼极大地延长了纠纷解决周期,加剧了当事人诉累,使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和确定性受到严峻挑战,严重削弱了司法对行政权的监督效能。

缠讼滥诉案件,指向当事人缺乏合理诉的利益与正当理由,出于不当目的反复、大量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其动机可能包括向行政机关施压、宣泄情绪或获取非法律利益等。这类诉讼通常表现为针对大量琐碎事项起诉、就已获实质处理的问题纠缠程序细节、或明显超越起诉期限仍不断申诉。缠讼滥诉滥用诉权,挤占了本应用于审理正当纠纷的司法资源,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履职,构成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恶意利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需依法严格审查起诉条件,并在必要时探索建立滥用诉权惩戒机制,以维护诉讼秩序的严肃性。

此三类案件之所以成为“忌”,根源在于它们异化了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的本质是通过个案司法审查实现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而这些案件却使诉讼过程本身成为问题,或将诉讼异化为达成非法律目的的工具。它们共同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无谓耗散、行政争议的解决渠道堵塞以及法律程序权威的减损。

为有效防范与化解这三类案件,需多管齐下:司法机关应强化立案阶段的引导与审查,注重诉讼中的实质化解,并敢于运用裁判权明确实体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则应增强法治意识,尊重并严格执行司法裁判,从源头减少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立法层面亦可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明确重复起诉、滥用诉权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唯有如此,才能引导行政诉讼回归理性维权与有效监督的正轨,真正发挥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支柱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