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始终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人口结构变化紧密相连。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俗称“二胎”)政策的全面实施,标志着一个重要的人口政策转折点。其开端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从局部试点到全国推开的渐进过程。
从法律与政策层面审视,允许生育二胎的全国性统一规定,始于2016年1月1日。这一天,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生效,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标志着实施了数十年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为主的政策正式终结,全面两孩政策登上历史舞台。此项修订是依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而完成,具有充分的法律权威性和明确的生效时点。

在2016年全国统一法律生效之前,关于生育二胎的实践早已存在弹性空间。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历来强调分类指导,并非绝对的“一刀切”。早在21世纪初,部分省份和地区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例如,针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独”家庭),全国多数省份在2010年前后已陆续出台政策,允许其生育第二个孩子。这可以视为允许特定群体生育二胎的早期政策探索。
进一步回溯,对于农村人口,特别是第一胎为女孩的家庭,部分地区的政策在更早时期便有所放宽。针对少数民族、再婚家庭等特定情形,各地在2016年之前也已存在允许再生育的相关规定。这些调整均为后来全国性的政策转变积累了实践经验,并反映了政策回应社会诉求的灵活性。
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随着我国人口红利逐渐减弱、老龄化进程加速、生育率长期低于更替水平,调整生育政策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已成为社会共识。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这为从“双独”到“单独”再到“全面”的两孩政策铺平了道路,是政策调整的关键过渡阶段。
法律实施后,相关配套措施也同步跟进。各地迅速修订了本省(区、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确保国家法律在地方得到贯彻执行。配套政策涉及生育登记服务的简化、产假与配偶陪产假的延长、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与调整等多个方面,旨在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推动政策平稳落地。
允许生育二胎作为一个全国性、普遍性的权利,其法律上的明确起点是2016年1月1日。但这一政策的孕育和形成,经历了从特定条件放开到全面推广的长期过程,是我国人口发展策略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一次重大战略性调整。它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变更,更是国家应对人口新形势、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其深远影响仍在持续显现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