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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法律辨析:何者可退还?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2 06:28:31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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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与日常生活中,“定金”与“订金”是常见的法律概念,二者虽读音相同,但法律性质与后果截然不同,尤其在退还问题上存在显著差异。明确区分二者,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定金的法律性质与退还规则

定金与订金的法律辨析:何者可退还?

定金属于严格的法律术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其核心功能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具有惩罚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即著名的“定金罚则”。

定金的退还并非基于单方意愿,而是严格与合同履行状况挂钩。只有在对方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支付方才有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单纯的反悔或协商解除合同,并不必然触发定金返还义务。

二、订金的法律性质与退还灵活性

“订金”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定义,其性质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或意向金,不具备担保功能。订金的支付主要起到预先支付部分价款、表达缔约诚意的作用。在法律实践中,订金的处理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合同顺利履行,订金自然抵作价款。若合同未能成立或解除,其退还问题主要依据双方事先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司法实践通常倾向于将订金视为预付款,允许支付方要求返还,除非其行为对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需予以扣除。

与定金相比,订金的处理更为灵活,其罚则属性很弱。接收方违约,一般只需返还订金本金,无需双倍支付;支付方违约,虽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但订金本身返还的可能性远高于定金。关键在于证明订金的性质属于预付款而非担保金。

三、实务中的关键区分与证据留存

由于“订金”并非法定概念,其在合同文本中的表述与具体约定至关重要。交易双方应在书面协议中清晰、明确地使用“定金”或“订金”字样,并详细约定其处理规则。若仅模糊使用“ding金”,在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需结合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其真实意图,可能将其解释为不具备担保性质的预付款。

对于消费者或交易方而言,为规避风险,在支付任何形式的“ding金”前,务必审阅合同条款。若意图锁定交易机会并约束对方,应明确约定为“定金”并写明罚则;若仅作预付款或保留意向之用,则应明确为“订金”,并约定无论何方原因导致交易未成,订金均应无条件或在一定条件下退还。相关的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合同文本均应妥善保存,作为未来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

定金与订金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性质的担保与否,这直接决定了其可退还性的强弱。定金与合同履行强绑定,适用严厉的罚则;订金则更接近预付款,退还空间相对较大。在民事活动中,清晰界定并书面约定款项性质,是避免纠纷、保障自身财产权益的关键一步。